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
2024年『亞太區領導獎』申請辦法
一、依據:世界女童軍總會亞太地區「亞太區領導獎辦法」(Guidelines for Asia Pacific Leadership Awards)。
二、目的:亞太地區為表彰所屬會員組織(MO)之團領導人員、地區領導人員與專業人員之成就,激勵其在各服務領域有突出之貢獻,作為其它成人領袖之榜樣,並高度自我成長,提供高品質之女童軍活動,特設置亞太區領導獎。
三、獎別:
1. 亞太區傑出團長領導獎 Asia Pacific Leadership Award for Troop/Unit Leaders
2. 亞太區傑出地區領袖領導獎 Asia Pacific Leadership Award for District/State Commissioners
3. 亞太區傑出服務領導獎 Asia Pacific Leadership Award for Service to Girl Guiding/Girl Scouting
四、對象與限制:
1. 亞太區傑出團長領導獎:各級女童軍團長、副團長。
2. 亞太區傑出地區領袖領導獎:全國各縣市女童軍會理事長、理監事。
3. 亞太區傑出服務領導獎:總會或各縣市女童軍會長期積極服務之會務工作人員及志工(如總幹事、幹事…等)。本項所指之會務工作人員及志工係指受聘於女童軍總會或縣市女童軍會之全職會務人員(受薪職員),或雖未支薪,但工作內容實質等同者。
4. 每項獎項每人僅能獲獎一次。
五、申請條件:
必備條件:
l 經縣市女童軍會初審推薦,經總會榮譽評審委員會複審後,由總會向亞太區提名。
l 能持續接受自我成長的機會與訓練,以增加個人/職務上的能力與經驗。
1. 亞太區傑出團長領導獎:
l 持有曾參加各級女童軍團領導人員基本課程(原基本訓練)證明文件及完成成人領袖登記之女童軍證。
l 致力於推展全國或縣市女童軍運動,增加女童軍會員、成立女童軍團等具體事蹟
l 符合全國性優秀女童軍服務員資格,持有獎章、證書或同等之證明文件。
l 為當地女童軍會及女童軍團,連續志願服務與熱心奉獻至少5年以上。
l 影響及協助他人加入女童軍成為合格之女童軍成人領袖。
l 推動女童軍會與政府或其他非政府組織(NGO)合作,辦理各項社區/社群發展方案。如:志工服務、社區發展、倡議活動….等。
l 於服務的女童軍團有效推展世界女童軍總會(WAGGGS)的各項計畫與活動(如依據世界總會之主題與活動方案,辦理國際女孩日、世界懷念日、對抗性別暴力16日、國際婦女日等活動,並展現社群曝光、倡議等具體成果)。
l 與所屬團之成人與青年領袖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2. 亞太區傑出地區領袖領導獎:
l 持有曾參加女童軍成人領袖訓練與研習(如女童軍運動推展研討會或各級團領導人員基本課程)、受聘擔任縣市理監事、委員會委員、總幹事等之證明文件及完成成人領袖登記之女童軍證。
l 致力於推展全國或縣市女童軍運動,增加女童軍會員、成立女童軍團等具體事蹟。
l 符合全國性優秀女童軍成人領袖資格,持有獎章、證書或同等之證明文件。
l 於所在縣市女童軍會,志願服務與積極熱心奉獻至少5年以上。
l 影響及協助他人加入女童軍成為合格之女童軍成人領袖。
l 推動女童軍會與政府或其他非政府組織(NGO)合作,辦理各項社區/社群發展方案。如:志工服務、社區發展、倡議活動….等。
l 於所在縣市有效推展世界女童軍總會(WAGGGS)的各項計畫與活動(如縣市會辦理,或推動各團依據世界總會之主題與活動方案,辦理國際女孩日、世界懷念日、對抗性別暴力16日、國際婦女日等活動,並展現社群曝光、倡議等具體成果)。
l 與所在縣市之成人與青年領袖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
l 在縣市女童軍會積極推動參與實質決策職務的各年齡層平衡(如提高青年女性擔任理監事、總幹事、副總幹事、委員會委員的比例),並與縣市會區域內的女孩與青年領袖保持正向與建設性的關係。
3. 亞太區傑出服務領導獎
l 受聘擔任全國或各縣市女童軍會受薪全職專業人員或不受薪志願服務擔任此工作(工作需實質等同於全職會務人員) 5年以上。
l 對份內的工作認真盡責且持續工作有高水準及優異的表現。
l 向組織內外推展亞太區及世界女童軍總會各項計畫與活動有卓越貢獻。
l 成為其他工作人員、志願服務者的楷模典範。
l 受薪專業人員需積極從事份內工作以外之各項志願服務(包括女童軍與其他志工)。
l 作為會務工作人員,持續個人在專業上的成長與發展。
六、推薦程序:
1. 由各縣市女童軍會填具推薦表,並檢具下列相關證明資料:
l 申請人簡歷自傳(300字以內)。
l 曾參加訓練研習、活動服務、榮譽事蹟…等証明資料影本。
l 帶領或服務女童軍活動紀錄照片至少5張(請註明活動日期、內容)。
*上述三項資料為必備,申請傑出團領導人員及地區領袖領導獎項者另備下述二項資料:
l 辦理女童軍成人領袖(服務員)登記之女童軍證正反面影本(登記5年以上之紀錄)。
l 成人領袖(服務員)訓練研習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2. 申請日期:112年12月31日前寄至女童軍總會,以郵戳為憑,凡逾期申請、資料不全、未貼照片或推薦表用傳真至總會者,恕不受理。
七、審查與評選:
1. 初審:
l 申請人資料由推薦之縣市女童軍會初審,各女童軍會可推薦女童軍團長1至4名、全國縣市會地區領袖1至2名、會務人員1名。因各縣市成人領袖人數差異甚大,團長部分,登記成人領袖100名以上之縣市,每滿100名可增加推薦上限1名。
l 此為團領導人員最高榮譽,請各縣市女童軍會初審時審慎把關。受提名者需有足為全國模範之表現與貢獻。
2. 複審:由本會榮譽評審委員會就各會所送之初審合格申請人中複審選出。
3. 本會依推薦錄取名額於1月底前向世界女童軍總會亞太委員會申請。
八、頒獎:
1. 經亞太委員會評審通過之申請人將獲頒證書與徽章。
2. 總會收到評審結果後公布於總會網站與社群媒體,並通知各推薦單位。
3. 頒獎日期:於女童軍節或其他公開場合頒發。